從甘肅省發改委網站上了解到,修訂后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甘肅省施行。記者梳理發現,《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通過修訂增加了五項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的內容,有關單位需要特別注意。具體如下:
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符合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加強建設,優化交易服務流程,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二、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供潛在投標人免費下載或者查閱。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加載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供潛在投標人免費下載或者查閱。
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影響公平競爭。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泄露標底;
(二)提前確定中標人;
(三)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
(四)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及其他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四、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立抽取綜合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設立抽取綜合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供全省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使用,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五、違法規定將承擔相應責任。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